關于廣西地方標準《米粉質量安全要求》-米粉機設備投資需了解
關于廣西地方標準《米粉質量安全要求》
2006年1月,“標準”通過了廣西質監、商務、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組成的專家審定委員會的審定。2006年3月1日,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了地方強制性標準DB45/319—2006《米粉質量安全要求》,標準于2006年9月1日開始實施。從2006年發布至今已經有5年多了,廣西地方標準《米粉質量安全要求》表明了對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要時刻謹記。
本標準 4.3 中表 1 的水分、酸度為推薦性指標,其余條文為強制性的條文。
本標準代替 DB 45/ 19—2000《米粉制品衛生標準》、DB 45/T 20—2000《米粉制品開業生產條件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與 DB 45/ 19—2000 和 DB 45/T 20—2000 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 按照GB/T 1.1—2000對標準文本的格式進行了修改;
—— 將DB 45/ 19—2000、DB 45/T 20—2000等兩個標準合并為本標準;
—— 對原標準的結構和判定規則進行了修改,增加了凈含量、食品添加劑、標簽、包裝、運輸和貯存的要求;
—— 參照《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對米粉生產企業應必備的生產條件進行修改;
—— 增加了黃曲霉毒素B1、二氧化硫殘留量、硼砂指標。
本標準的附錄 A 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廣西質量技術監督局、廣西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共同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廣西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胡振洲、易唐玲、周志權、徐強、干寧軍。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 DB 45/ 19—2000;
—— DB 45/T 20—2000。
米粉質量安全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米粉質量安全要求的術語和定義、原輔料要求、技術要求、食品添加劑、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簽、包裝、運輸、貯存、生產企業必備的生產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以大米為原料,經浸泡、磨漿、蒸煮、成型、冷卻等生產工序加工,未經干燥的鮮濕切粉、榨粉的質量安全要求。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354 大米
GB 2715 糧食衛生標準
GB 2716 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
GB/T 4789.2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菌落總數測定
GB/T 4789.3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測定
GB/T 478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沙門氏菌檢驗
GB/T 4789.5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志賀氏菌檢驗
GB/T 4789.10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測定
GB/T 5009.11 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黃曲霉毒素 B?1 的測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測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亞硫酸鹽的測定
GB/T 5009.53 淀粉類制品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7718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10146 食用動物油脂衛生標準
GB 14881 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 75 號 2005 年 5 月頒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米粉
以大米為原料,經浸泡、磨漿、蒸煮、成型、冷卻等生產工序加工,未經干燥的鮮濕切粉、榨粉。
3.2 米粉生產企業
以大米為原料,通過生產設備加工,向社會提供米粉的單位和個人。
4 原輔料要求
4.1 大米
具有正常大米的色澤及氣味,不得有發霉變質現象,符合 GB 1354、GB 2715 的要求。
4.2 生產用水
應符合 GB 5749 要求。
4.3 生產用食用油
應符合 GB 2716 或 GB 10146 要求。
5 技術要求
5.1 感官
5.1.1 色澤
具有本品種正常色澤。
5.1.2 氣味
氣味正常,無酸味、餿味、霉味及其他異味。
5.1.3 形態
形態完整,表面光滑。
5.1.4 口感
不粘牙,不夾生。
5.1.5 雜質
不得有肉眼可見異物。
5.2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表1 理化指標
項 目 指 標
水分/(%) ≤72
酸度/(°T)
切粉 ≤1.5
榨粉 ≤2.0
總砷(以 As 計)/(mg/kg) ≤0.5
鉛(以 Pb 計)/(mg/kg) ≤1.0
黃曲霉毒素 B1/(μg/kg) ≤5.0
二氧化硫殘留量 不得檢出
硼砂 不得檢出
5.3 微生物指標
微生物指標應符合表 2 的規定。
表2 微生物指標
項 目 出 廠 零 售
切粉 榨粉 切粉 榨粉
菌落總數/(cfu/g) ≤20 000 ≤30 000 ≤35 000 ≤45 000
表2(續)
項 目 出 廠 零 售
切粉 榨粉 切粉 榨粉
大腸菌群/(MPN/100 g) ≤30 ≤30 ≤30 ≤30
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6 食品添加劑
6.1 食品添加劑質量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6.2 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使用量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不得使用如甲醛次硫酸氫鈉(吊白塊)、硼砂、硫酸鋁鉀(鉀明礬)、硫酸鋁銨(銨明礬)、漂白劑等添加劑。
7 試驗方法
7.1 感官
取適量樣品用目視法、鼻嗅法、口嘗法檢查。
7.2 水分
按 GB/T 5009.3 規定的方法測定。
7.3 酸度
按 GB/T 5009.53 規定的方法測定。
7.4 總砷
按 GB/T 5009.11 規定的方法測定。
7.5 鉛
按 GB/T 5009.12 規定的方法測定。
7.6 黃曲霉毒素B1
按 GB/T 5009.22 規定的方法測定。
7.7 二氧化硫殘留量
按 GB/T 5009.34 規定的方法測定。
7.8 硼砂
按 GB/T 5009.29 規定的方法測定。
7.9 菌落總數
按 GB/T 4789.2 規定的方法測定。
7.10 大腸菌群
按 GB/T 4789.3 規定的方法測定。
7.11 沙門氏菌
按 GB/T 4789.4 規定的方法測定。
7.12 志賀氏菌
按 GB/T 4789.5 規定的方法測定。
7.13 黃色葡萄球菌
按 GB/T 4789.10 規定的方法測定。
7.14 食品添加劑
按相應產品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測定。
7.15 凈含量
按 JJF 1070 規定的方法測定。
8 檢驗規則
8.1 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產線的同規格產品為一批。
8.2 出廠檢驗
8.2.1 每批產品均應進行出廠檢驗。
8.2.2 出廠檢驗項目為感官、酸度、菌落總數、大腸菌群。
8.3 型式檢驗
8.3.1 型式檢驗每季度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亦應進行:
—— 更改關鍵工藝時;
—— 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8.3.2 型式檢驗項目為第5章的全部要求。
8.4 抽樣
同一批產品隨機抽取 500 g 用于感官和理化指標檢測,以無菌操作隨機取 200 g 用于微生物檢測。微生物指 標應在采樣 4 h 內檢測。
8.5 判定規則
8.5.1 出廠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本標準,判定為合格品。感官、酸度如不符合本標準時,對不合格項目加倍抽樣復驗,如復驗結果還有不合格項,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菌落總數、大腸菌群不符合本標準時,不得復驗,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8.5.2 型式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本標準,判定產品合格。如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本標準,判定產品不合格。
9 標簽、包裝、運輸、貯存
9.1 標簽
產品標簽應符合 GB 7718 的規定。
9.2 包裝
9.2.1 米粉產品必須包裝后方可出廠銷售。米粉的包裝應采用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的包裝材料。
9.2.2 定量包裝產品的凈含量允許短缺量不得超過《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附表 3 的規定,同批產品的平均凈含量不得低于標簽上標明的凈含量。
9.3 運輸
米粉的運輸應采用無污染的封閉式的專用交通工具,不得與其它有毒有害物品混裝混運,運輸過程應保持清潔衛生。
9.4 貯存
成品嚴禁露天堆放,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混存混放。
9.5 保質期
在符合上述貯運的條件下,生產企業可根據不同季節,在產品預包裝或其他標識上作出具體的規定。
10 生產企業必備的生產條件
米粉生產企業必備的生產條件應符合附錄 A 的規定。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米粉生產企業必備的生產條件
A.1 質量管理要求
A.1.1 組織領導
A.1.1.1 企業領導中至少有一人全面負責企業的質量工作。
A.1.1.2 企業應設置相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人員,負責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和保持工作。
A.1.2 質量目標
企業應制定明確的質量目標,并貫徹實施。
A.1.3 管理職責
A.1.3.1 企業應制定規定各有關部門質量職責、權限的管理制度。
A.1.3.2 企業應當制定不合格管理辦法,對企業出現的各種不合格及時進行糾正或采取糾正措施。
A.2 企業場所要求
A.2.1 廠區要求
A.2.1.1 企業廠區周圍應無有害氣體、煙塵、粉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開放性污染源。
A.2.1.2 企業廠區應當清潔、平整、無積水;廠區的道路應用水泥、瀝青或磚石等硬質材料鋪成。
A.2.1.3 企業生活區、生產區應當相互隔離;生產區內不得飼養家禽、家畜;廠區 25 m 內不能有開放性污染源。
A.2.1.4 廠區內垃圾應密閉式存放,并遠離生產區,排污溝渠也應為密閉式,廠區內不得散發出異味,不得有各種雜物堆放。
A.2.2 車間要求
A.2.2.1 生產車間或生產場地應當清潔衛生;應有防蠅、防鼠、防蟲等措施和洗手、更衣等設施;生產車間應定期進行清潔和消毒。
A.2.2.2 生產車間的高度應符合有關要求;車間地面應用無毒、防滑的硬質材料鋪設,無裂縫,有一定坡度,排水狀況良好;墻壁一般應當使用淺色無毒防水材料覆涂;房頂應無灰塵;洗手、更衣設施不得附設廁所,廁所的設立應符合GB 14881 的規定。
A.2.2.3 企業的生產工藝布局應當合理,各工序應減少迂回往返,避免交叉污染,各部分功能相對隔離。
A.2.2.4 生產車間內光線充足,照度應滿足生產加工要求。工作臺、敞開式生產線及裸露食品與原料上方的照明設備應有防護裝置。
A.2.2.5 生產車間按不同工藝要求相對隔離。
A.2.3 庫房要求
A.2.3.1 企業的庫房應當整潔,地面平滑無裂縫,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蟲、防塵等設施。庫房內的溫度、濕度應符合原輔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
A.2.3.2 庫房內存放的物品應保存良好,一般應離地、離墻存放,并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出入庫。原輔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裝材料庫房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A.3 生產資源提供
A.3.1 生產設備
A.3.1.1 企業必須具有必備的生產設備,企業生產設備的性能和精度應能滿足食品生產加工的要求。
切粉的生產企業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 大米清洗設備如不銹鋼除砂槽、洗米機、浸泡大米桶、振動篩等,可按原料、工藝不同配備;
—— 磨漿設備如磨漿機;
—— 不銹鋼濃漿泵;
—— 儲漿設備如帶攪拌不銹鋼儲漿桶;
—— 熟制、成型設備如蒸片切條機等;
—— 包裝設備如包裝機等。
榨粉的生產企業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 大米清洗設備如不銹鋼除砂槽、洗米機、浸泡大米桶、振動篩等,可按原料、工藝不同配備;
—— 磨漿設備如磨漿機;
—— 不銹鋼濃漿泵;
—— 儲漿設備如帶攪拌不銹鋼儲漿桶;
—— 脫水設備;
—— 熟制、成型設備如蒸粉機、切條機等;
—— 包裝設備如包裝機等。
A.3.1.2 直接接觸米粉及原料的設備、工具和容器,必須用無毒、無害、無異味的材料制成,與食品的接觸面應邊角圓滑、無焊疤和裂縫。
A.3.1.3 生產設施、設備、工具和容器等應加強維護保養,及時進行清洗、消毒。
A.3.2 人員要求
A.3.2.1 企業負責人應了解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以及食品質量安全知識。
A.3.2.2 企業質量管理人員應具有一定的質量管理知識及相關的食品生產知識。
A.3.2.3 企業的技術人員應掌握食品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和食品質量安全知識。
A.3.2.4 企業生產加工人員應能掌握相關技術文件(作業指導書等),并能正確熟練操作設備。生產加工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穿戴工作衣帽進入生產車間,穿戴工作衣帽口罩進入包裝車間,不在車間里吃喝,不佩帶首飾、飾品等進行生產操作。
A.3.3 技術標準
A.3.3.1 企業應具有和執行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
A.3.3.2 明示的企業標準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并經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A.3.4 工藝文件
企業應具備生產過程中所需的各種工藝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工藝文件。企業的各種工藝文件應經過正式批準,并應科學、合理。產品配方中不得使用如甲醛次硫酸氫鈉(吊白塊)、硼砂、硫酸鋁鉀(鉀明礬)、硫酸鋁銨(銨明礬)、漂白劑等添加劑。
A.3.5 文件管理
企業應制定文件管理制度。并有部門或專(兼)職人員負責企業的文件管理,以保證使用部門隨時獲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A.4 采購質量控制
A.4.1 采購制度
企業應制定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的采購管理制度。企業如有外協加工或委托服務項目,也應制定相應的采購管理辦法(制度)。
A.4.2 采購文件
企業應制定主要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的采購文件,如采購計劃、采購清單或采購合同等,并根據批準的采購文件進行采購。應具有主要原輔材料產品標準。已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采購獲證企業的產品,并索取相關證明。
A.4.3 采購驗證
企業應當采購符合規定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并對采購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以及外協加工品進行檢驗或驗證,并應有相應的記錄。米粉標簽標識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A.5 過程質量管理
A.5.1 過程管理
A.5.1.1 企業應制定生產過程質量管理制度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A.5.1.2 企業職工應嚴格按工藝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工藝文件進行生產操作。
A.5.2 質量控制
企業應根據米粉質量安全要求確定生產過程中的關鍵質量控制點,制定關鍵質量控制點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業指導書,切實實施質量控制,并有相應的記錄。
A.5.3 產品防護
A.5.3.1 在米粉生產加工過程中應有效地防止污染、損壞或變質。
A.5.3.2 在原料、半成品及成品運輸過程中應有效地防止污染、損壞或變質。
A.6 產品質量檢驗
A.6.1 檢驗設備
企業應具備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 分析天平(0.1 mg);
—— 干燥箱;
—— 恒溫水浴鍋;
—— 滅菌鍋;
—— 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
—— 微生物培養箱;
—— 顯微鏡。
出廠檢驗設備的性能、準確度應能達到規定的要求。
A.6.2 檢驗管理
A.6.2.1 企業應具有獨立行使權力的質量檢驗機構或專(兼)職質量檢驗人員,并具有相應檢驗資格和能力。
A.6.2.2 企業應制定產品質量檢驗制度以及檢測設備管理制度。有相關的檢驗方法標準。企業的檢測設備應在檢定或校準的有效期內使用。
A.6.2.3 企業應制定型式檢驗項目檢驗計劃。有檢驗能力的企業,應按每季度自行檢驗。無檢驗能力的企業,應當定期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委托檢驗。
A.6.3 過程檢驗
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應按規定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工作,并作好各項檢驗記錄。
A.6.4 出廠檢驗
A.6.4.1 企業應嚴格按產品標準及有關規定對出廠米粉進行檢驗,并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A.6.4.2 檢驗不合格的米粉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檢驗不合格的米粉不得以合格米粉出廠。
后語:南寧敏創機械是廣西專營食品機械,食品包裝機的商家,廣西米粉機是我們的頭牌機械產品,南寧敏創機械支持廣西地方標準《米粉質量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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